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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券商系统故障!股民损失谁来赔?
2021-11-01 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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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21年9月23日,中国股民数量已突破1.9亿。随着股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大券商对自己的系统也在不断改进、升级,但难免也有系统崩盘的时候。如果你在买卖股票的时候突然遇到券商系统故障不能交易,而错过了最佳的操作时间,你想过你的损失谁来赔吗?

 

     有律师认为,纵观目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对于券商交易软件出现系统性问题无法交易的情况,如何给投资者进行补偿或赔付,以及定损、流程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法规空白。当然,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券商就没有责任,对于股民的损失赔偿问题有如下建议:

 

一、需要了解合同

       根据常识,投资者开户一般是要签协议的,会提到一些情形,出现什么情况责任如何承担,要看具体协议约定。可能大多数人开户的时候,或者说签协议的时候不仔细看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协议约定,特别是证券公司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

二、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把协议确定了以后,就要证明因为证券公司的原因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导致多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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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以后,投资者的交易大多数是通过手机app或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如果电脑系统故障如发生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客户交易损失,应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基于系统故障受到影响的交易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应依据客户委托单和当日股票行情进行计算。

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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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达观点

       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投资者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投资者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证券法》规定的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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