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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热点 | 商品房买卖中的常见纠纷及审判实例(二)— 销售广告与实际不符
2021-06-23 16:21:17

房地产市场在不断扩大和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类繁多的纠纷。睦达律师整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的几种常见纠纷类型和法院审判实例,以供读者参考。

上一期主讲了购房不成时的认筹金、会员费、团购费等费用的返还问题,回顾:商品房买卖中的常见纠纷及审判实例(一)— 返还会员费

本期主讲商品房销售广告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广告宣传中难免有夸大其谈的成分,也在一般购房者的预期内。但如果广告与实际有重大、关键的差异,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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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达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点在于,广告所作的说明允诺是否“具体确定”、允诺的内容是否在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以及对合同订立和价格的影响。从实际判例来看,此类纠纷集中在广告宣传中的绿化景观、配套设施、沙盘模型等与实际不符。一般认为,如果广告宣传中涉及到具体明确的数字(如面积、长宽度)、地理位置、外形功能等内容,且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可以视为要约而成为合同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 “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等类似的条款,则不再适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购房者需对此有所认识。

实际判例

 

(2016)沪01民终6616号

XX公司在其投放的广告中,含有涉案房屋的配套幼儿园、小学均为XX大附属幼儿园、小学等内容,该宣传内容对购房人的购房决策存在重大影响,故XX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关于教育配套资源的宣传已构成要约。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涉案房屋的教育配套资源当时并未确定,且事后亦证实涉案房屋的配套幼儿园、小学亦与XX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不符,XX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对外宣传不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669号

被告自一期住宅对外发售起至二期住宅发售完毕期间,被告通过在其售楼处摆放散发的售楼书,对“××花园”项目规划范围、小区设施、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等进行了说明,并作了允诺。上述说明、允诺,如绿化率、会所、高尔夫亭、高尔夫练习场、儿童游戏园、假日广场、空中水瀑等,具体位置明确,被告甚至于以图示的方式对空中水瀑进行了说明。上述说明和允诺均在小区规划范围内,且具体、明确,上述因素综合起来,对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确有重大影响,虽未载入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但被告没有完全兑现其在售楼书中所作的承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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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8452号

XX公司关于其房屋开发范围外的轨交20号线处于规划中的宣传,不符合有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考虑到轨道交通属于市政设施设备,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通车运营并非XX公司一商品房开发企业所能允诺,且XX公司的宣传中也明确表明轨道交通线路是在“规划中”,故上诉人应当对轨道交通状况的不确定性有所预见。

(2011)闸民三(民)初字第304号

被告的销售广告中所展示的总平图和小区全景模型中均未对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或者图纸与实物的缩放比例等进行明确、具体的说明,原告关于被告的销售人员曾告知今后将建的商办楼与系争楼房的间距为35米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预售合同》也未将销售广告和小区全景模型约定为《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况且,补充条款第十四条亦载明:除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以外,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援引任何其他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承诺、声明、告示、宣传资料。因此,销售广告和小区全景模型应属要约邀请,而不能视为要约,被告的行为不能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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