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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劳动丨劳动者工作中因第三人受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2024-07-12 11:49:41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害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时,劳动者面临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个问题,劳动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可以兼得,但医疗费除外。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例

李某是甲公司开办的钣金修理店员工。2020年7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按照主管领导杜某指示为顾客刘某修理电动车时被刘某撞伤头部,造成李某终身残疾,就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李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除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外,李某先后对刘某两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有权利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赔偿。

同时,如果甲公司进行工伤赔付之后,李某有权向刘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劳动者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医疗费用是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的,即在工伤医疗费用范围内,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不可获得双重赔偿。医疗费一般包括: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法条链接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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